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环保 海南 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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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综合X行政处罚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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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综执罚决字〔X〕第X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 名称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符** | |
地址 | 海南省东X福久村原永福砖厂内X | 联系电话 | X******X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MA5TH9XXF |
本机关于X年4月2日立案调查,发现你(单位)建筑垃圾调配消纳场及回收再利用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擅自动工建设了破碎垃圾生产部X设备,破碎机、X筛机等违法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于X年4月X日以(X)东综执罚告字第X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一)“建设项目类”序号1违法种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X(¥X.XX)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到东方市综合X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X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X渠道(司法X***znzx/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东方市综合X X年5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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