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海南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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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东方市综合X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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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市综合X行政处罚加处罚款决定书
东方综执加罚决字〔X4〕第X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东方市新龙永福页岩砖厂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陈* |
地址 | 东方市华侨农场 | 联系 电话 | X******X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XLXC |
X年3月4X作出《东方市综合X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综执罚决字〔X〕第X号),对东方市新龙永福页岩砖厂罚款人民币X(¥X,XX),要求你厂应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缴纳罚X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X之三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X年3月4日送达至你公司。
你砖厂不服上述处罚决X提起X于X年9月X日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X〕琼X行初X3号)驳回你砖厂的诉讼请求。你砖厂不服XX于X年X月X日作出《行政判决书》(〔X2〕琼行终X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X别将结果送达你X。
X年6X作出《东方市综合X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东综执催字〔X〕X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并于X年6月X日送达你砖厂,要求你砖厂在接到催告书后X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缴纳罚款人民币X(¥X,XX),你砖厂自收到催告书后,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你砖厂在二审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履行《东方市综合X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综执罚决字〔X〕第X号)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X决定对你砖厂加处罚款人民币X(¥X,XX)。现要求你砖厂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凭决定书人民币X(¥X,XX)。
如对本加处罚款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X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X强制执行。
东方市综合X
X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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