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内蒙古 2026-07-03
正文:
| 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 X年7月3日-X年7月X日。 二、公示单位 呼伦贝尔市XX。 三、申(投)诉电话 呼伦贝尔市XXX-X。 四、拟入围企业名单 详见附件。 五、公示要求 (一)公示期内电话受理时间为工作日上午XX-XX, 下午2X-5X; (二)在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材料反映相关问题与情况,反映人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企业如对公示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必须在公示期内提供真实有效、完X的证据和佐证材料,将纸质材料及相关证明加盖企业公章后,由法人或其委托人递交至呼伦贝尔市民生大厦X室,逾期递交材料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呼伦贝尔市XX X年7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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