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网络通讯计算机 内蒙古 2026-03-16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经我委审查核实,同意位于回民区巴彦路筑家小区底铺X号中医诊所歇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中医诊所备案证》由我委收缴,注销后不得以回民区X生源中医诊所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公示时间:X年3月X日—X年3月X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X-X
回民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X年3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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