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运营方须亲自勘验标的,标的状况以勘验时的实际情况为准。意向运营方须在对标的状况及交易风险进行充X调查研判后(签署承诺书,承诺人须与运营方一致),按照公告X提出申请并交纳X指定银行账户。各意向运营方一旦提交报名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同时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委托经营合同条款存在问题、不动产登记面积与实际使用面积存在误差、房产或土地披露面积与相关部门核定面积不符等为由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意向运营方在进行e交易系统报名时需要提交资料清单中的所有资料,在确定最终运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最终运营方须签订《电子竞价成交承诺书》并将申请书原件、法人营业执照、承诺书等纸质报名资料(复印件的签字或盖章X,运营方签订《电子竞价成交确认书》后X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经营合同。运营方应当在合同签X交款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风险保障金及交易服务X指定账户(如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障金及交易服务X在收到委托经营合同及风险保障金、交易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风险保证金在凭证出具后转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3、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由委托方和运营方自行结算,从第4年起每年年初由运营方一次性缴纳全年使用费至委托方指定账户,以后年度以此类推。 4、委托方收到全部风险保障金后1周内与运营方办理完毕标的移交。 5、运营方自首年委托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须自行办理好营业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并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委托方备案。 6、对运营房屋的使用要求:本次委托经营房产禁止存放危险化学品,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扰民、污染环境的行业,不可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活动等。如有发生爆炸、火灾等情况均由运营方负责。运营方应按照房屋的使用性质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如因运营方使用不当造成该房屋及设施损坏的,运营方负责修复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运营房屋的维修要求:在运营期间,运营方自行负责房屋的装修、修缮、设备设施维修改造等,并承担相应费用。房屋装修需向委托方提出书面申请及装修方案;房屋到期后,与房屋契合部X装修不得拆除,归委托方所有。 8、运营房屋的改善要求:运营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承重结构、设施,如需改变该房屋的内部结构或设置对该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时,需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所需投资由运营方承担。 9、税费的负担:标的交付日之前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委托方承担;标的交付日后所产生的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外的一切其他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通X、卫生、物业管理等)均由运营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X、委托运营期间运营方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委托方权益或损坏国有资产的行为,否则委托方有权无条件收回房屋。 X、在运营期间对消防、卫生、综合治理等的要求:在运营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等工作,运营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委托方监督检查。 X、违约条款:如运营方在委托经营合同期限内退出运营,则须补交前期免收的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运营方运营3年或不满3年补交3年使用费;运营4-5年除应交的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外须补交2年使用费;运营6-9年除应交的国有资产设施使用费外须补交1年使用费。 X、除委托经营合同事先约定外,国有资产以及运营方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新建、改扩建或添附的养老服务设施、更新的设施设备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在合同期满核算后按时移交给委托方。 X、运营相关其它条件以最终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为准,其他未说明事宜以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等各项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条例、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为准。实际签署委托经营合同时条款内容若有增减改动的,不得与公告内容相违背。 X、运营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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