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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苏X刑更2号
罪犯顾彬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人员,XX。
本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苏X刑初X号刑事判决书,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罪犯顾彬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院判决后,罪犯顾彬生以其罹患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案审理期间,本院X对罪犯顾彬生的社会危险性及对所X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X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为顾彬生年迈独居,其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没有适格的保证人,X支持度低,其犯罪行X存在不良影响,不适宜X矫正,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顾彬生虽然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但其系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的精神病人,缺乏适格的保证人对其进行有效监管,其有再犯罪的可能,如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因此,罪犯顾彬生的情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顾彬生不予暂X《人民法院X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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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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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关于决定罪犯顾彬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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