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福建 2026-02-27
申请人:X
被申X交通管理支队新罗大队。
申请人吴某对被申请人龙X交通管理支队新罗大队(以下简称“新罗交管大队”)于X年8月X日作出的编号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XXX号《处罚决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X年9月3日依法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X年X月X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吴某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新罗交管大队作出的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X.根据3张图片显示内容,可以看出我当时的行驶路径根本不是图中标志的左转,而是在直行。2.本人车辆在事发时并未实施左转行为,而是通过路口后调头行驶,而我当时的行驶路线是根本没有任何指示牌说明不能直接调头,需要向前行驶一段距离后再调头。3.交警部门仅凭这三张照片完全不能完X呈现我当时从坡上(是否有指示牌未知)到下来X个完X过程。它只能证明我在和平路口的驾驶状态。4.从路口下来,到对面去,正常人的反应都是前面有虚线,也没有禁止调头标志,到了马路调头是正常也正确的选择。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答复人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权。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人驾驶闽F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于X年6月X日X时XX许,在解放南路与和平东路交叉口,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拍照取证,认定申请人驾驶闽F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违法事实。三、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程序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X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答复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予扣1X,罚款XX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四、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行为内容适当。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X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人对申请人处予扣1X,罚款XX的行政处罚内容适当。五、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或者复议请求)没有依据。解放南路与和平东路交叉口设有明显的禁止左转弯禁令标志,附加信息“公交车除外XX-XX禁左;XX-XX禁左;XX-XX禁左;节假日、寒暑假除外”,表示公交车除外、节假日、寒暑假除外,机动车在注明的三个时间段和平东路往解放南路禁止左转弯。根据申请人的违法照片显示申请人是驾驶闽F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出和平东路口直接左转弯往街心方向行驶。X年6月X日是星期四,不是节假日、寒暑假,X时XX属于禁止左转弯时间段。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吴某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号XXX),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X年2月X日至X年2月X日。X年6月X日X时XX,申请人驾驶闽F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解放南路与和平东路交叉口,涉嫌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被新罗交管大队拍照取证。X年8月X日,申请人到新罗交管大队接受处理,新罗交管大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理,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案涉XXX号《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X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XX、驾驶证记1X的行政处罚。案涉XXX号《处罚决定书》载明“处罚前已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等内容,申请人在该《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签名处予以签字捺印。
另查明,案涉和平东路往解放南路方向道路右侧(近解放南路与和平东路交叉口处)设有禁止左转弯禁令标志牌,该标志牌写有“公交车除外 XX-XX禁左 XX-XX禁左 XX-XX禁左 节假日、寒暑假除外”的信息。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电子驾驶证》(证号XXX)、《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X)、监控设备拍摄照片3张、禁止左转弯禁令X行政复议听取意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X《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X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新罗交管大队作为新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辖区交通违法行为具有管理职权,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规定,交通标志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案涉和平东路往解放南路方向相应时间段禁左,并设有禁止左转弯禁令标志,从本案新罗交管大队拍摄的照片来看,申请人驾驶的机动车于X年6月X日X时XX从和平东路左转驶入解放南路,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新罗交管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X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XX罚款、驾驶证记1X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X,适用法律正确,且内容适当,本机关予以确认。关于申请人认为其不是左转,而是通过路口后调头行驶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新罗交管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五十二条等规定,对申请人实施的案涉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并交付申请人签收,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XXX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龙X交通管理支队新罗大队于X年8月X日作出的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X提起行政诉讼。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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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龙政行复〔2025〕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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