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 江苏 2026-11-01
本院根据赵承得的申请,于X年X月X日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指定江苏昭鹏律师事务X管理人(通讯地址:X《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X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X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五、本院定于X年X月X日通过书面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事项联系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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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322破33号告知债务人和相关义务人办理接管,交接财产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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