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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申报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受理清算之日X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清算受理时视为到期,相关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涉诉、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于X年X申报债X络方式。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备审查确认。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债权人的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1X络申报。XX应当积极配合。
2.邮寄申报。选择邮寄申报的,债权人应将债权申报材料按要求邮寄XXX东段X号阳光财产保险X接待一室(邮政编码:X,联系人:X系电话:X-X).
3X人或其代理人须持申报所需材料至以下地址进行申报:XXX东段X号阳光财产保险X接待一室。
四、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次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九点在荣成X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会前应提交个人X复印件;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会前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及X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会前还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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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鲁1082破5号债权申报公告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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