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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湖南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X)湘同破管字第X号
湖南X债权人:Xn>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本案债权申报期限于X年X月X日届满,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依法筹备组织召开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XX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湖南X管理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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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湘07破4号关于召开湖南同元文化古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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