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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X破产清算案
(X)广众联破管字第7号
刘木良(X号码:X********X)
江海标(X号码:X********X) 根据债务人工商档案资料显示:债务人成立于X年X月X日,X资本人民币XX,其中:刘木良认缴出资9X,占X%;江海标认缴出资1X,占X%,出资期限为X年X月X日前。 根据管理人调查,你/你作为债务人的股东,截至债务人破产清算受理日止,应缴纳资本XX,实缴出资0X,出资义务尚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你/你应当缴纳全部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现通知你/你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缴纳上述未缴出资(开户行及账号:中国建设银行太仓X行营业部X;户名: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安信X所;行号:X)。 如对本通知书中所列出资缴纳义务的有无、数额、形式等有异议,你可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X日内向本管理人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配合管理人核实。 特此通知。 广X管理人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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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苏0583破653号广众联(昆山)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对债务人股东出资催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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