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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X)闽 X 破 X 号之一
X 年 7X根XX X公司的申请,作出(X)闽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对被申请XX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X审理。经X中级人民法 院摇号选定福建普阳X破产清算一案首选管理人,X为备选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院决定本案依法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指定福建普阳律X管理人,郑潮平为负责人。本案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陈雨坤、审判员林梦周、审判员黎曦,书记员郑雪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或重X、和解)程序终结(或终止)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
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债权人会议定于 X 年 9 月 X 日下午 X 时 X X在本院西天尾人民法庭(地址:X。
你司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与管理人X[邮寄、通讯地址:X7 X,联系人:X律师,联系电话:X、X,邮编:X。]联系,配合管理人接管你司的财产并按照管理人要求提供账册等相关材料。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故本院现采用公告方式向你告知上述事项。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林法官
联系电话:X-X
X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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