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闽0104破40号接管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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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闽0104破40号接管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6-08-27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6)闽0104破40号接管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接管公告

    公开时间:XX钟前

    接管公告

    X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国家税务X第一稽X(下称“福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X号《决定书》,X担任福州福X公司管理人(下X清算事务。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X地址:X"text-indent: X.X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L

    法定代表人:Xspan>

    二、接管要求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X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三、责任说明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四X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X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X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X法》第二百X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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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X朱晓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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