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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敦促X
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义务人
(X)新鼎新宏方破管字第5号
X年X月X日X经审查作出(X)兵X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刘芳对X(以下简称“新宏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作出(X)兵X破2号决定书,指定新疆鼎泽凯X担任本案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管理人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6
法定代表人:Xspan>
X地址:X 经营期限:X-X-X 至 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X场X 二、接管要求 (一)截至目前,X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X资料,尚未全部完成向管理人的交接义务。X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二)占有X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X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四)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三、责任说明 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X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四X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X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X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X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X管理人
X年X月X日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
孔律师X 魏律师:X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
(2026)兵0701破2号关于敦促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清算义务人交接全部公司资料的公告
新疆 ,市政房地产建筑 招标 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