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浙江 2026-08-20
浙 江 X 青 田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 X )浙 X 破 X 号
本院根据陈志芬的申请 ,于 X 年 7 月 X X破产清算一案 , 并于 X 年 X月 X 日指定浙江博翔律XX的债权人应自 X年 9 月 X 日前 ,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信地址:X7-8X ,邮政编码: X ,联系人:X,联系电话X )。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 ,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 ,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 9 时 X X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X、 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X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X、 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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