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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X管理人 | |
XXX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X)鲁X 破3-3 号
X管理人。
负责人:X/span>
X 年9 月1 X管理人以其拟订的《破产财产X配方案X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通过,但上述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且得到了债权额度占多数的债权人支持为由,申请本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X配方案》。
本院查明,X 年8 月6 日,本院依法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华信X青岛X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拟订了《破产财产X配方案》X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X配方案》的主要内容为破产财产X配的基本原则,参加破产财产X配的债权情况,可供X配的财产情况,破产财产X配顺位,财产的X配方式等。X 年7 月X X第四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对上述方案进行了表决,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为X 人,同意《破产财产X配方案》的人数为5 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X .X%,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为X .X%。第二次表决情况为,同意《破产财产X配方案》的人数为4 人,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人数的比例为X .X%,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比例为X .X%。 经二次表决,该《破产财产X配方案》未通过。
经了解,反对的债权人中,有7 位系因债权清偿率过低而反对,1 位债权人对本案3 笔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有异议、该3 笔物权期待权无投票权为由反对。
本院认为,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X配方案》内容具体明确,具备可操作性。债务人财产X配方案的制定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认可。反对上述方案的债权人提出理由中,对3笔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有异议的,应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如果提起诉讼,对相应的物权期待权可以预留、暂缓X配,财产X配方案X体执行不应受到影响;认为普通债权清偿率过低的,无法律依据。故上述反对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X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X配方案》。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X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赵 卿
审判员 戴朝辉
审判员 神维东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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