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
成都市成华区X
核X
等
X
家企业存在无固定经营场所且逾期未改正的问题
,
不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X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相关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
出版物发行单位、个人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
之规定,
X拟撤销
X
等
X
家企业
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本公示时
限X
X
6
年
6
月
5
日至
X
年
7
月
4
日(
X
天)。如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
X提出。期满未提出X将依法撤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自撤销之日起,被许可人所持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作废。
联系地址:Xfont>
X-X
。
特此
公示
。
附件: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拟撤销名单
成都市成华区X
X
6
年
6
月
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