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济南至宁津高速公路项目拟接续使用综合场站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省自然资源厅X审查,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接续使用位于临X车芦徐村、冯屯村的综合场站临时用地(原批复名称为济南绕城高速公路二环X四标段梁场、拌合站临时用地),接续使用土地面积为X.X公顷,占用前地类情况X农用地X.X公顷(其中耕地X.X公顷、农村道路0.X公顷),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0.X公顷)、生活用房(0.X公顷)、制梁场(5.X公顷)、拌合站(0.X公顷)、钢筋加工厂(2.X公顷)、运输便道(2.X公顷)、材料堆场(5.X公顷)、表土堆场(0.X公顷)。
二、本临时用地接续使用期限为自X年7月9日至X年7月8日。使用期间,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位置、范围,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对原批复临时用地不再使用的土地,要尽快完成复垦,并保证复垦后耕地质量不降低。
三、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复垦方案实施复垦,恢复土地可供利用状态;(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及时完成土地复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复垦质量;(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德州市X
X年6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