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豫04破40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人履行义务通知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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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豫04破40号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债务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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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中级人民法院债务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X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X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X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X年X月X日上午九点召开(会议形式,另行通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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