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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X小时前 | 公 X管理人 | |
本院根据何金科的申请于X年X月4日裁定受理X破产清算一案,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X年X月X日本院指定X管理人。X的债权人应在X年X月X日前,向X管理人(通信地址:X事务所;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联系人:X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的债务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1月7日9时X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具体地点将另行确定并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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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豫05破19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5破1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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