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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时间X小时前 | 公 X管理人 | |
民事裁定书
(X)云X破3号之五
X。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X板河口。
法定代表人:Xspan>
诉讼X管理人。
负责人:X/span>
X年8月X日,本院X的申请,作出(X)云X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以下简称凯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X年6月X以该公司具有重X价值及拯救可能性,通过重X能够大幅提高普通债权清偿率,有效解决职工历史遗留问题,且大多数债权人支持重X进行重X,本院作出(X)云X破3号之二《X进行重X。X年6月X管理人以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重X计划草案》,出资人组经通知未参加会议、未进行表决但《重X计划草案》不损害出资人利益为由,申请本院批准重X计划,本院作出(X) 云X破3号之三《民事裁定X重X计划;二、终止凯通公司重X程序。X年9月 X日,因重X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于X年9月XX年3月X日。X年9月X向本院申请对重X计划进行变更。
X年9月X及管理人就重X计划变更事宜拟定《X重X计划变更X表决。X年9月X“重X投资计划及债务人经营方案”内X的“重X投资计划及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受偿方案”中相应内X的违约行为,申X及其股东追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客观上导致重X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延长,需对重X计划第七部X“重X计划的执行期限与监督期限”中相应内容进行变更。第四,根据重X计划执行情况,需对重X计划中不涉及债权人实际利益部X的有关表述进行调X。
批准X对重X计划进行变更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德民
审判员 何东山
审判员 孔丽华
二0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卢白欢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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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13破3号批准云南铜业凯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对重整计划进行变更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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