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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皖X破申X号
申请人: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隘口乡燃灯村团结组 X 号。
X,住所地安徽省宿X龙门路 X 号。
本院在执行债务X(以下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申请执行人汪群艳向本院执行到申请后,作出(X)皖 X 执 X 号决定书,决定将X的执行案件移送进行破产审查。
庭辉,持股比例 X%,注册资本 X X。经营行业为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行业。原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 X 年 7 月 X 日作出(X)皖 X 民初X 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米老鼠X、吴庭辉所欠原告汪群艳劳动报酬 XX,由被告吴庭辉于 X 年 X 月 X 日前给付 X X,下剩 X X于 X 年 7 月 X 日之前付清;二、如果被告安他当事人对被X、吴庭辉申请执行,则原告汪群艳可立即申请执行;三、原告汪群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其他无争议。”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 X 年 9 月 X 日作出(X)皖X 执 X 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该案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被申请人另有其他执行案件被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X破产申请后通知X未提出异议。
本院X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其破产申请应予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汪群艳对被申请人安徽米老鼠装饰设计有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长董 应 国
审 判员付 蓉
审 判员张 素 琪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汪玲
书 记员汪 子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