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9210)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5月01(运输)竞价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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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9210)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5月01(运输)竞价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冶金矿产原材料   内蒙古   2024-04-29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919210)内蒙古大唐国际托克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05月01(运输)竞价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内蒙古大X-X年X月-X(运输)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X-X-X-X

    内蒙古大X就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内X大饭铺煤矿到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内蒙古大X煤场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汽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X,X

    5. 发货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内X大饭铺煤矿

    6. 到货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内蒙古大X煤场

    7. 报价单位X/吨

    8. 交货日期X-X-X 至 X-X-X

    9. 运距X

    二、交易平X公X(数量损耗考核款=托运方与矿方的合同价格×超损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
    2.质量损耗考核:质量损耗=货物出矿检验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货物到厂检验加权平均收到基低位热值,一个结算周期内,质量损耗超过X千卡/千克(不含X千卡/千克)部X视为超损,超损部X由承运方承担。质量损耗考核款=托运方与矿方的合同价格/托运方与矿方的合同基准热值×超损质量×结算数量,将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
    承运方单日所运送煤炭到厂后,托运方一般X小时内出具煤质化验结果,托运方出具煤质化验结果后向承运方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发送数量、质量验收数据。如承运方对验收质量结果有异议,应在验收数据进入承运方指定电子邮箱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托运方提出书面异议。双方聘请共同认可的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复检,复检结果在国家规定误差范围内,以原结果为准,否则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费用由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3.承运方负责协调矿方装运,确保拉运回的煤炭符合托运方要求,如入厂煤加权热值低于X千卡/千克,承运方所拉运的长协煤每吨扣款X.XX(含税9%);入厂煤加权热值低于X千卡/千克,承运方所拉运的长协煤每吨扣款X.XX(含税9%);入厂煤加权热值低于X千卡/千克,承运方所拉运的长协煤每吨扣款X.XX(含税9%),且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4.其他考核款承运方因违反托运方有关规定或未达到托运方有关工作要求,托运方依据本合同条款对承运方予以经济考核,从承运方应结算运费中扣除。
    5.托运方对承运方的扣款最大金额不超过(承运方承运总数量×合同含税价格+履约保证金)的总金额。
    (七)结算及付款
    1.车辆装运、接卸过程中所产生一切费用均由承运方负责。
    2.以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为一个结算周期。双方共同核对运输数量和运费,结算数量以结算周期内经过托运方汽车衡称重的实际数量为准。托运方在次月X日前负责向承运方出具“内蒙古大X运输费用结算单”(以下统一简称“结算单”),结算单仅限于双方运费结算使用,不得用于融资、保理等业务,如发生相关纠纷或其他经济纠纷与托运方无关。结算单需载明结算总价款,其中:结算总价款=结算数量×运输竞价成交价-数量损耗考核款-质量损耗考核款-其他考核款。双方确认后,承运方按结算单金额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托运方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托运方在收到承运方发票X个工作日内,向承运方全额支付完毕。
    3.付款方式:银行现汇。
    (八)变更与解除
    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一旦双方就修改意见达成一致,应以补充协议形式、经双方加盖合同章确认,并视为本合同不可X割的组成部X,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1.承运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托运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1.2.承运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1.3.双方约定的其他托运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2.合同期内,如果因市场运费价格大幅波动,脱离双方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合同。
    (九)责任与义务
    以下罚金和赔偿费作为其他考核款从运费中扣除,不足部X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承运方负责协调矿方,保证托运方与矿方长协煤合同按期足额兑现。承运方设立专人负责对进入矿方、托运方的人员及运输车辆进行协调管理,如发现承运方未派专人管理或管理不到位,对承运方给予XX/次处罚。
    2.承运方须按照矿方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装车,由于承运方不服从矿方安排,矿方有权责令承运方停止装煤,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3.承运方如与第三方串通,故意掺假拉运或换煤的,将视承运方违约,托运方可全额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情节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承运方人员及任何车辆进入矿方销售和生产区域时,必须遵守矿方的规章制度,不服从矿方管理的车辆,或损坏矿方设施设备,矿方的处罚及赔偿均由承运方承担。
    5.若承运方司机发生不听指挥、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方给予XX/次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且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6.如承运方自身原因(拖欠司机运费、工资等)造成民扰、舆情等情况,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托运方对承运方处以XX罚款,承运方承担一切责任。
    7.运输过程中遇有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8.承运方车辆如发生未按合同确定的煤矿拉煤、煤质不符、以近顶远、以次充好、途中换煤、卸煤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托运方将拒付相应运费,并按照XX/车次考核承运方。
    9.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对运输车辆厢体加盖苫布并打上一次性封签,封签需具有唯一的编码,必要时车箱须粘贴封条。装车后煤炭高出车厢部X必须人工拍实,防止落洒。车辆加盖的苫布必须到托运方厂区内方可解除。对于车厢马槽封签管理混乱、不对运输车辆进行签封的,托运方对承运方考核XX/车次。
    X.承运方需按托运方要求及时提供所有车辆在途的相关资料,如煤管票、出矿磅单等,若承运方无法提供,按XX/车进行考核。
    X.承运方车辆进入托运方厂区后,严格遵守厂内的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线路安全有序行驶,确保从进厂到出厂安全进场接卸。对于违反规定的司机、车辆将按照《入厂运煤车辆管理及考核细则》(附件二)相关规定进行考核;情节严重的车辆将拉入黑名单,并对承运方给予XX/车次的处罚。违规车辆较多时,影响到电厂正常接生产秩序的,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暂停所有车辆拉运,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运方负责。
    X.托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运方收取任何费用和摊销任何物品。承运方不得向托运方行贿、提供其他好处费等扰乱派车计划或秩序的行为。
    (十)安全要求
    1.承运方设立专人负责运输车辆安全,建立严密安全有效保障体系,明确本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承运方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车辆运输安全管理。
    2.承运方负责所辖司机安全教育,组织司机做好安全培训,严格遵守托运方各项安全规章管理制度,接受托运方的监督检查。承运方负责向全体司机发放托运方的《汽车煤司机厂内安全告知卡》(附件四)。
    3.承运方进入托运方厂区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定车速,在托运方厂区内,司机下车后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4.承运方在合同期内保证车辆在运输和接卸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环保法规和托运方规定,如运输过程中出现交通意外、环保事件、人身事故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对托运方造成财产损失的须照价赔偿。
    5.承运方司机严禁酒后驾驶,严禁冒险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6.承运方变更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向托运方告知。
    7.车辆承运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风险均由承运方承担。
    8.承运方对所辖车辆的安全状况、证照及车辆保险真实完X性负责,因承运方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造成托运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承运方负责。
    (十一)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承运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运输的,承运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托运方经济损失,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托运方实际损失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承运方应赔偿超出合同履约保证金的部X。
    2.双方签订合同后,承运方必须按照时间进度有效履约,否则托运方有权核减合同数量并扣除相应合同履约保证金。
    (十二)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双方运输、接卸能力受限或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X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合同期限。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3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说明。
    (十三)争议解决
    1.双方如对合同履约情况存有异议,须在异议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X起诉。
    3.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内蒙古大X

    2. 联系人:Xp>

    3. 联系电话X

    六、备注

    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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