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招标项目重庆市龙溪河(永川区)、大鹿溪(永川区)X(防洪部X)已由重庆市永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永发改审批﹝X﹞X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永川区X,建设资金来自上级专项资金及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X% ,招标人为重庆市永川区X。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进行公开招标。
2.1 建设地址:Xs" single="single;">永XXXXX。
2.2 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实施重庆市龙溪河(永川段)、大鹿溪(永川段) X(防洪部X),治理河长X.Xkm,其中龙溪河X.Xkm,大鹿溪X.Xkm。设计防洪标准为X-X年一遇,堤防等级为4级,建设任务为通过岸坡治理、清淤疏浚、改造阻洪建筑物等措施,实现防洪减灾、稳定河势、美化环境等综合任务。
2.3 本次招标项目投资估算金额:XX。
本次招标项目勘察设计合同估算金额:X.XX。
2.4 招标范围: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含估算编制)、地质勘察及测量(测绘)、初步设计(含概算编制),以及招标期内招标人发布的澄清(答疑)、修改(补遗)等文件。
2.5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获取初步设计批复止。其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60日历天完成初步设计报告。
2.6 标段划X(如有): / 。
2.7 其他: / 。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3.1.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资质条件:
投标人应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下列勘察和设计两类资质:
(1)投标人应具备下列勘察资质之一:
级及以上资质。
(2)投标人应具备下列设计资质之一:
丙级及以上资质。
河道X治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3.1.2 投标人还应在人员、业绩、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内容。
3.2 本次招标 R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项内容 。
招标人:X | 重庆市永川区X(重庆市永川区水库移民X) | 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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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Xiv> | 地址:X江北区兴隆路X号 | ||
联系人:X |
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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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X |
程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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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电子邮箱: | ||
邮编: | 邮编: | X | |
联系电话: | X | 联系电话: | X-X |
传真: | 传真: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账号: |
重庆市龙溪河(永川区)、大鹿溪(永川区)X(防洪部X)勘察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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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 |
开户行 |
投标保证金账号 |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X |
X | X-X |
重庆市永川区公共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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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公共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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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pdf
[X].CQZ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