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北村0.X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X
0
项目编码: |
X-CY/X-X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于家围北村0.X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朝阳区 / 豆各庄乡 |
标的-1 |
名称: |
通讯基站 |
单位: |
处 |
型号: |
无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X
| 否 |
他项权利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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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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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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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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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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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 |
3年 |
出让方式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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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X): |
X-X-X |
截止X): |
X-X-X |
挂牌总金额(X): |
X |
披露方式: |
北京X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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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X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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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X): |
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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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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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法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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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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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X): |
X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X期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X/X/年,租金年付,上付款。 2.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3.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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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依法注册企业法人。 2.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 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X.X亩。 2. 该标的项目用途X通讯基站。 3. 占地四至:东至双桥路,南至公园林地,西至公园林地,北至公园林地。 4. 出让标的用于通信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5. 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6. 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X日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7. 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搭建任何违法建设。X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得翻建、改建、扩建现有建筑物。
8. 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 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 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 X 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X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9.
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 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 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 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 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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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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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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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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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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