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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防范工伤认定风险,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加强社保基金社会监督,保障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认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X〕X号)、《漳州市工伤认定公示制度》(漳人社办〔X〕X号)等文件要求,漳州高新区管委会社会X现对以下X件工伤认定案件予以公示。
序号 | 工伤职工姓名 | 用人单位 | 简要事实 | 认定工伤(视同工伤)适用法律依据 | 认定工伤决定书文号 | 认定工伤决定书时间 |
1 | 郑川兴 | 于X年X月6日X时1X左右,受公司安排送货到厦门,途经沈海高速(下行)X公里+X米时,因货车爆胎侧翻,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郑川兴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2月X日 | |
2 | 赵杨 | X漳州X公司 | 系用人单位安排X漳州X公司,并X漳州X公司安排X龙文X公X担任销售经理。于X年X月X日8时XX左右,X龙文X公X办公室突发疾病死亡。X年X月X日9时XX抢救。漳X《X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显示出院情况X患者神志深昏迷,持续呼吸机辅助通气,刺痛无反应,瞳孔对光反射消失,双肺呼吸音粗,未闻及明显啰音。X年X月X日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社区X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死亡原因X心脏骤停猝亡。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2月X日 |
3 | 钱秀玉 | 漳州市X | 于X年X月X日X时XX公司金峰车场参加安全培训,途经九龙大道新浦东路城央金座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钱秀玉无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3月7日 |
4 | 郭志聪 | 系用人单位安X担任电工。于X年X月X日X时XX左X上班,途经芗城区延安南路东浦头派出所对面斑马线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郭智聪无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3月7日 | |
5 | 高展鹏 | 于X年1X公司车间站在梯子上准备清洗机台,拆完管道下梯子时,不慎踩空摔落至地面,致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3月7日 | |
6 | 方静 | X漳州X公司 | 系用人单位安排X漳州X公司,并X漳州X公X云霄X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于X年X月X日X时XX左右,从客户家办理完业务,走路到小区门口骑电动车,途经楼前道路时,因路面不平,不慎摔倒,致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3月7日 |
7 | 陈泽鑫 | 于X安排到诏X下园村下园X号屋后站在人字梯上,安装光伏过程中,传递水管时,因人字梯不稳,不慎从人字梯上摔落至地面,致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3月7日 | |
8 | 陈永华 | 漳州市X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3月7日 | |
9 | 吴志敏 | 漳州市X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4月3日 | |
X | 胡雪梅 | 漳州市X | 系用人单位XX安排到漳州市芗城区城央之尚售楼部,担任置业顾问。于X年1月X日X时XX左右,在售楼部开完晚会,下班到售楼部停车场开车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扭到右脚,致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4月3日 |
X | 陈晗 | 系用人单位安排X,并X安排到长泰收费站,担任收费员。于X年X月X日7时XX左右,从家里出发到单位上班,途经长X村道南坂永都超市门口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陈晗无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4月3日 | |
X | 王文美 | 于X年1月2日7X上班,途经圆山大道草坂路X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王文美应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4月3日 | |
X | 张小华 | 于X年3月1日X时左右,受公司安X百花村花卉市场长福村道南X号进财花卉门口采购花卉,装完车下车时,不慎崴到右脚,致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4月X日 | |
X | 龙灰 | 于X年3月X日X时左右,准备到公司食堂用餐,途经办公楼门口台阶时,因雨天地面湿滑,不慎滑倒,致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 | 漳州市(高新区)认定工伤〔X〕X号 | X年4月X日 |
如对上述X件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的,请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漳州高新区管委会社会X劳动保障科反映;如认为涉嫌欺诈骗取、套取或者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可向漳X社保基金监督科反映,具体办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反映的情况必须实事求是,请署上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受理反映部门:
1.漳州高新区管委会社会X劳动保障科,电话X。
2.漳X社保基金监督科X。
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社会X
X年5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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