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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府公字〔X〕X号
因苍溪县X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需要,需X胡家梁社区六、七组部X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
苍溪县X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地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X申请行政复议。
三、批准征地用途
苍溪县X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
四、被征收集体土地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土地位于苍X胡家梁社区六、七组,征收集体土地3.X公顷,其中:农用地2.X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X公顷、园地0.X公顷、草地0.X公顷、其他农用地0.X公顷),建设用地0.X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准。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苍溪县土地房屋征收X。
X。
六、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X关于公布实施苍溪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苍府发〔X〕X号)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比例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以3X的比例划X。
(二)青苗补偿。按征收公告发布时年产值计算。
(三)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川府函〔X〕X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人员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X〕X号)等政策规定,被征地失地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范围。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于本公告公示期内,配合征收部门或实施单位办理征地补偿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县X和县土地房屋征收X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除正常婚嫁和生育迁入的人口外一律不予安置。
X年5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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