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 | 李建军 |
| 利害关系人 | X、代忠勇 |
| 申请事项 | 李X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X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申请撤销X年9月8日X设立登记中李建军的股东、监事身份。 |
| 被申请市场主体 | X |
| 证照类型 | |
| 证照编号 | XMA4L6BGXU |
| 登记时间 | X年9月8日 |
| 公示事项 | 经查,X因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且没有办理注销登记,于X年6月X日被长沙市芙蓉区市场X吊销营业执照。X年3月X日至X年5月7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X日,未收到任何异议。当事人李建军申请事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拟同意撤销X年9月8日X设立登记中李建军的股东、监事身份行政决定(备案)登记。因利害关系人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或邮寄X采取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 决定单位 |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X |
| 联系电话 | X-X |
| 联系邮箱 | |
| 公示期 |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三十日止。 |
| 备注: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期内通过联系电话或者联系邮箱提出异议。 | |
单位:长沙市芙蓉区行政X
日期X年6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