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办理结算且收到卖方合法有效的一票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后,X 日内支付该周期结 算货款的 X%,剩余 5%在 X 日内无息支付,依此类推。若买方确X发包人)拨款不到位等原因引起延迟付款行为,双方应就此事予以沟通协商,暂定延迟时间,商定的延迟时间内卖方不追究买方延迟付款的责任。若超过暂定延迟时间,从商定的延迟时间后开始计算,按欠付货款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但利息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欠款货额的5%。
付款方式:银行X电票,铁建银信、云信等。
2.其他结算说明
实际结算单价为投标固定价,合同实施执行过程中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