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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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X)浙X破X号之一
X年X月X日,陈孝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浙X破申X号民事裁定,受理陈孝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依法指定浙江君安世纪X担任管理人,债务清理期间5位债权人申报债权X.XX,管理人审查确认X.XX,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核查均无异议。经清理,其中2位未进入诉讼程序的银行债权人已与债务人达成重新贷款协议,因债务人无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不能与其他3位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故请求本院终止陈孝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陈孝慧不能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清偿方案,应当终止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止陈孝慧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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