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甘肃 2026-10-21
正文:
| 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药品差比价规则》(发改价格〔X〕X号)及X规则》,经企业申报和复核,X药品增补不同转换系数(包装)结果予以公布,本批次共有X家企业的X个药品(见附件)符合增补要求,增补价格XX限价)价格差比计算值。 公示期为X年X月X日至X月X日,公示期内可通过药品和医X提交申诉质疑,X诉质疑均应X真实充X的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不予受理,造成企业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 增补结果无异议的自X年X月X日起执行,有异议的暂不执X查看,不再另行发布通知。集采目录和带量目录增补药品务必在1个月内建立X各级医疗机构的配送关系。 联系电话:X-X 监督电话:X-X(XX) 甘X X年X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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