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信息_采购与招标网
找项目,采招圈比人脉靠谱! 立即下载
  • 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信息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南   2026-11-06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 2026-11-06 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驻马店市河湖事务中心驻马店市练江河(非城区段)治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合同信息,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X勘察设计合同 X名称:XX练江X勘察设X地址:X计证书等级:水利行业专业甲级 发  包 人X签订日期:X年X月X日 一、合同协议书 X(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XX练江X勘察设计项目,已接受X(勘察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勘察设计人”)对该项目投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X,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3本合同最终的费用:项目勘察设计费:人民币(大写):X(¥XX)。4.项目负责人:X5.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成果报告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法律法规及现行相关规范要求,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审批。6.勘察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各阶段的勘察设计工作。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勘察设计人X合同价款。8.勘察设计服务期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日历天完成,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X人实际需求确定,后续服务周X通过竣工验收止。9.其他约定事项:X.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X份,其中正本 X份,双方各执X份,副本 X份,双方各执 X份。X.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X。 发包人名称:                       勘察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X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X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住   所:  XXX号   住   所:XXX2号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XX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X   税   号:                         税   号:     *XD    年     月    日              年    月   日二、合同条款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一般约定1.1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合同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勘察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X的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1.1.1.3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勘察设计人中标的函件。1.1.1.4投标函: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1.1.1.5投标函附录:指由勘察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录的函件。1.1.1.6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1.1.1.7勘察设计方案: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方案。1.1.1.9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1合同当事人:X(或)勘察设计人。1.1.2.2发包人:X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3勘察设计人:X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5项目负责人:X计人任命,代表勘察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1.1.2.6X包人:X计人处X包合同中某一部X工作,并与其签订X包合同的X包人。1.1.3X和勘察设计1.1.3.1X: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X。1.1.3.2勘察设计服务:指勘察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1.1.3.3勘察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勘察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1.1.3.4勘察设计文件: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勘察设计说明、图纸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1.1.X日期1.1.4.1开始勘察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6.1款通知勘察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1.1.4.2开始勘察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6.1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1.1.4.3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指勘察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勘察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款、第6.4款和第6.6款约定所作的调X。1.1.4.4完成勘察设计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X天的日期。1.1.4.6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X:X。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勘察设计费用总金额。1.1.5.2合同价格:指勘察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勘察设计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X。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X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6其他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X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语言文字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1.3适用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X所在地的地方法规、X规章。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发包人要求;(7)勘察设计方案;(8)其他合同文件。1.5合同协议书勘察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1.6文件的提供和照管1.6.1勘察设计文件的提供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1.6.2发包人提供的文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勘察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勘察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1.6.3文件错误的通知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7联络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X签收手续。1.8转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X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X转移合同义务。1.9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X知识产权1.X.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1.X.2勘察设计人在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勘察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X.3勘察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之中。1.X文件及信息的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X发包人要求1.X.1勘察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X日内通知勘察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1.X.2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勘察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勘察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X.3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义务2.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勘察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发包人应按第6.1款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2.3X证件和批件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X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X,勘察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勘察设计人负责X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2.4X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及时X合同价款。2.5提供设计资料发包人应按第1.6.2项的约定向勘察设计人提供勘察设计资料。2.6其他义务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发包人管理3.1发包人代表3.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X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3.1.2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X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设计人。3.1.3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X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设计人。3.1.4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3.2监理人3.2.1发包人X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勘察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X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3.2.2合同约定应由勘察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3发包人的指示3.3.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3.3.2勘察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X条执行。3.3.3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X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3.1.4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3.3.5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勘察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3.4决定或答复3.4.1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勘察设计人的勘察设计工作和或勘察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勘察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或勘察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X条的约定处理。3.4.2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4.勘察设计人义务4.1勘察设计人的一般义务4.1.1遵守法律勘察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勘察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依法纳税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4.1.3完成全部勘察设计工作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X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4.1.4其他义务勘察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X日后失效。如果勘察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4.3X包和不得转包4.3.1勘察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4.3.2勘察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X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X包给第三人。4.3.3发包人同意勘察设计人X包工作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1份X包合同副本,并对X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X包人的勘察设计费用由勘察设计人与X包人自行X。4.3.4X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X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设备和类似业绩等。4.4联合体4.4.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4.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项目负责人4.5.1勘察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勘察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X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5.2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X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X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4.5.3勘察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设计人单位章,并由勘察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4.5.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4.6勘察设计人员的管理4.6.1勘察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勘察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项规定执行。4.6.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勘察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4.6.3勘察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含X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4.6.4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X4.7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勘察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勘察设计人应予以撤换。4.8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4.8.1勘察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X工资。4.8.2勘察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勘察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X保险。4.9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X给勘察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勘察设计工作。5.勘察设计要求5.1一般要求5.1.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人违X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服X质量。5.1.2勘察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5.1.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X条约定执行。5.1.4勘察设计人在勘察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5.2勘察设计依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X的勘察设计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X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3X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4)本勘察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5X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7)其他设计依据。5.3勘察设计范围5.3.1本合同的勘察设计X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勘察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5.3.2X范围指所X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3阶X建设程序中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3.4工作范围指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车(试运行)、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4勘察设计文件要求5.4.1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设计依据应完X、准确、可靠,勘察设计方案论证充X,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5.4.2勘察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X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勘察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5.4.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5.4.4勘察设计文件X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6.开始勘察设计和完成勘察设计6.1开始勘察设计6.1.1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勘察设计人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勘察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勘察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勘察设计日期起计算。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X天内未能发出开始勘察设计通知的,勘察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X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6.2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勘察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合同变更;(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勘察设计事项;(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勘察设计;(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X勘察设计费用;(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6.3勘察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勘察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勘察设计人应X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4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6.5完成勘察设计6.5.1勘察设计人完成勘察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6.5.2勘察设X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X的设计内容和不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勘察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6.5.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X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X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X执业印章;X中的文字为WORD格式、图形为XD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盘X别贮存。6.6提前完成勘察设计6.6.1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勘察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勘察设计的,可向发包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勘察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勘察设计费用;增加勘察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6.2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勘察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7天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勘察设计服务期限。6.6.3由于勘察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勘察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7.暂停勘察设计7.1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设计人可

    免费注册可以查看免费信息,了解更多服务内容请进入客服中心,您在使用本网过程中,需要帮助,可以拨打下面的电话。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

      相关推荐

0
109100194950817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