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其它 浙江 2025-02-21
告知单位:杭XX祥符派出所
被告知人: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对张富增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公告告知如下:
X 年X月X日晚,张富增、宋金龙在杭州市拱墅区X达金街鲁智深烧烤店门口,与张蕊涵、王德义产生口X,后张富增、宋金龙以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张蕊涵、王德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张富增、宋金龙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张富增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X以上五百X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X以下罚款;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X拟对张富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XX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杭XX祥符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X style="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Xpx; text-indent: Xpx;"> 联系人:X毅
联系方式X-X
杭XX祥符派出所
X 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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