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青海 2025-04-17
各市、自治州X,省X,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根据《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X-2)》《关于规范稳妥实施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和省际联盟联合采购办公室《渝鄂桂琼黔滇青宁新新疆兵团关于部X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我省执行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重庆联盟部X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X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中供应青海省的中选、备供、第二备供药品以及残缺规格和基药规格药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重庆联盟部X常用药和短缺药协议期满接续采购我省参加集采品种中选结果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二、执行时间 X年4月X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X 年 X 月 X 日。首年约定采购量按照各医疗机构X上报的预采购量及国家联采办公布的《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X-2)中相关规则确定(详见附件3)。省际联盟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与第十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二)重庆联盟部X常用药和短缺药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两年,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一年。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通过重庆药品和医用耗材X址:***gov.cn/tps-local/ucenter/#/login)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4)。采购周期内,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种,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X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四、第十批国采备供及非主非备产品执行政策 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第十批国家集采具有备供机制,并对盐酸艾司洛尔注射剂、氨基己酸注射剂、盐酸多巴酚丁胺注射剂、重酒石酸间羟胺注射剂、氯化钾注射剂、盐酸纳洛酮注射剂、尼莫地平注射剂、重酒石酸去甲肾上腺素注射剂、硝酸异山梨酯注射剂、甲硫酸新斯的明注射剂等品种新增第二备供企业。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在实施过程中,医疗机构需优先采购中选产品,若主供企业不能对医疗机构的订单及时做出响应,为保障临床需要,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或第二备供药品。当中选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不能及时足量供应或被取消中选资格等情况,致使不能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无法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时,按照既定启动程序以备供或第二备供企业替代原来中选的企业继续履行带量采购协议。第十批国采中选但未选择我省为主供或备供地区的产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国采最高X。第十批国采未中选产品参照上海市关于未中选药品的梯度降价X价格。 五、采购要求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X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在X药品耗材X,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X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需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在X招采子系统”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X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X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各X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做好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国采第十批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工作,若残缺规格和基药规格在我省无企业可供应,属于流标规格,则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其他规格,医疗机构先前填报的采购需求量自动作废。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执行之日起在X招采子系统”以中选(备供)价格进行采购,并实行X差率销售。医疗机构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按时完成约定采购量。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X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适量采购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 (四)加强采购监测监管。各市州X要充X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对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明显偏低特别是非中选药品采购数量超过中选产品采购数量问题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X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五)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X和货款结算。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国采同通用名药品一并确定支付标准,于X年5月X日执行。省XX梳理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X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第十批国采中选、备供、第二备供药品、残缺规格和基药规格药品及重庆省际联盟集采中选药品货款均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 (六)加强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产品的质量和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中选药品严格执行“两票制”, 中选药品须符合药监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的政策文件要求, 药品外包装须印制药品追溯码。中选企业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 满足医药机构(包括社区XX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参与报量的民营医疗机构、X售药店等)用药需求。各市州X要密切监测本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对约谈后仍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报省X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应深刻认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确保国采第十批药品和重庆联盟部X常用药和短缺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X报告。
青海省X X年4月X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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