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南 2024-06-19
一、项目编号:嵩政采公开-X-X
二、项目名称:嵩县住房和X嵩县洁绿污水处理厂药剂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地址:X>X
一标段
被投诉人1:河南恒森X公司
地址:X)
被投诉人2:洛阳汇淼X公司
地址:Xce="仿宋">X号
被投诉人3:XX公司
地址:Xfont>1-X号
二标段
被投诉人1:洛阳汇淼X公司
地址:Xce="仿宋">X号
被投诉人2:XX公司
地址:Xfont>1-X号
四、基本情况
投X对代理X质疑答复不满,于X年5月8日向X提起投诉,投诉事项X
一X不具备“复合碳源”生产资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X涉嫌业绩造假。投诉请求XXX;核实第二中标候X业绩,X,按顺序顺延中标候选人。
二X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实,填报名称为“除磷剂”,采购货物标的为“高效除磷剂”;涉嫌业绩XX,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五、审查处理意见
收到投X进行了认真调查核实,审查结果如下:
(一)一标段投诉事X不具备“复合碳源”生产资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X涉嫌业绩造假。
审查意见:此投诉不成立
理由:(1)“复合碳源”不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2)洛阳汇淼X公司提供业绩经核实不存在造假。
(二)二标段投诉事X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填报不实,填报为名称“除磷剂”,采购货物标的为“高效除磷剂”;涉嫌业绩造假。
审查意见:此投诉不成立
理由:(1)除磷剂与高效复合除磷剂没有区别,能满足采购要求的参数和生产实际需求。
(2)洛阳汇淼X公司提供业绩经核实不存在造假。
X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X提起行政诉讼。
X年5月X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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