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执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等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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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关于执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等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交通运输   湖北   2024-06-14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 2024-06-14 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湖北】关于执行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等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X,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工作力度,进一步降X公司关于公布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结果的通知》《广东省X关于公布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公布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天津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集采和京津冀“3+N”联盟药品集中采购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采购文件规定,现就做好上述易短缺药联盟、广东联盟、干扰素联盟、京津冀联盟等四批次省际联盟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及时间

    (一)药品范围。易短缺药联盟、广东联盟、干扰素联盟、京津冀联盟集中采购的中选和备供药品供应清单,见附件。

    (二)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参加上述四批次省际联盟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执行时间。全省自X年6月X日起,统一执行中选结果。

    二、采购周期和采购协议

    按照《易短缺和急抢救药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广东联盟阿莫西林等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干扰素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X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X别确定四批次省际联盟采购周期,易短缺药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执行至X年X月X日,广东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执行至X年X月X日,干扰素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执行至X年6月X日,京津冀联盟采购周期原则上执行至X年6月X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协议时间不满一年的,协议采购量根据采购周期的首年

    采购量折算。

    其中,易短缺药联盟采购周期内,如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药品与易短缺药联盟带量采购的药品存在重复的,按国家中选结果执行;属于国家集采流标的仍按易短缺药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落实协议采购量。中选药品按照上述联盟采购文件确定协议采购量。医药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X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协议采购量以及各方权利与责任内容。医药机X进行采购交易,不得线下采购。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的医疗机构,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X优先采购文件规定的中选产品。

    (二)严格价格执行。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确定上述联盟集采相关药品价格。

    1.中选药品。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中选药品的中选价格,不得再次议价。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X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中选企业未在“供应清单”X规格和包装产品,按照差X价格。我省备供药品按其中XX供应。

    2.非我省主供及备供药品。按照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的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以及我省药品采购X价格。

    3.非中选药品。按照采购X准入X价应不高X和“上海红线价”的低价,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XX价不得高于本省同品种中选价格。

    (三)强化合理使用。医疗机构要树牢履约责任意识,在采购周期内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中选药品惠及广大患者。医疗机构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非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前提下,按采购文件规定采购同品种下其他价格适宜的非中选药品。非中选药品使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其中,易短缺药联盟、广东联盟中选药品使用量占同品种同组药品使用量的比例不低于X%。

    (四)保证质量保障供应。中选企业要把牢质量关,确保中选药品降价不降质。中选企业是保障中选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采购的每一批次产品都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要求。强化中选企业保证产品供应的主体责任意识,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配送方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若出现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情形对中选企业进行处置。

    (五)衔接支付政策。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属于医保目录范围内的非中选药品,按规定渐进调X医保支付标准。各级医保部门要严格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医保基金预付、结余留用等有关规定,加强基金总额预算管理。

    (六)强化使用考核。各级医保部门要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医保费用考核范围,对不能正常完成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可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费用额度和结余留用资金。其中,对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可按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七)强化监测管理。各级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加强供需双方对接,主动开展监测X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严格落实《关于X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指导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逐月填报集采药品和可替代药品实际使用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函询约谈,纠正医药机构不合理采购行为。

    (八)形成政策合力。各级医保部门要主动对接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围绕医药机构使用、质量安全监管、流通配送等重点任务细化措施,协同推进,形成政策合力,并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常态化监测、监管、考核、通报工作,高质量完成省际联盟集采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湖北省X代章)

    X年6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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