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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豫 X 破 2 号之一
申X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X
X 年 8 月X管理人向
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于 X 年 7 月 X 日将《X顺康物
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认可。
本院认X管理X破
产财产X配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损害债权人合法
利益的情形。为保障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以及全体债权人的
合法利益,X破产财
产X配方案》,依法应予以认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XX公司管理人制作的《X顺康
— 1 —— 2 —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树全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苏岩峰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崔 岩
书
记
员
王伟娜
书
记
员
戚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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