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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豫 X 破 2 号
申X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X
XX中级人民法院于 X 年 3 月 X 日作出
(X)豫 X 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X提出
的破产清算申请,X 年 3X
作出(X)豫 X 破申 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X
XX人民法院审理。X 年 6 月 X 日,X新
XX人民法院指定XX
X公X的
破产清算工作。X 年 8 月 X 日,XX公
司管理人申请本院X管理
人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记载的债
权。
本院查明:本院依法在全国企业X发
布公告,并向已知债权人X了债权申报通知,在债权申报
期限内,共有 4 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核,管理人于 X
年 7 月 X 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并由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
中记载的共 4 家无异议债权(详见《XX公
司无异议债权表》),债权确认总额为人民币 1,X,X.X
X
X。
X 4 笔债权总金额
1,X,X.X X,债权人对该金额无异议。X顺康物流
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中国XXX、深圳前
司、国家税务X四名债权人的债权
(XX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树全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苏岩峰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崔 岩
书
记
员
王伟娜
书
记
员
戚士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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