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河南 2026-08-29
| 公开时间:XX钟前 | |
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X)豫 X 破 2 号之二
申X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X
X 年 8 月X管理人向
本院X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未接管到X名下财产
也不足以清偿已发生的破产费用,请求X顺康物流
X已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且无财产X名下财产
也不足以清偿已发生的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X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
规定,裁定如下: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
财产或者有应当供X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本院
— 1 —— 2 —
追加X配。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树全
审
判
员
崔 宁
审
判
员
苏岩峰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崔 岩
书
记
员
王伟娜
书
记
员
戚士飞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