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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人民法院:(XXX破1申号《民事裁定书》

    X

    民事裁定书

    (XX X 破申 1 号X南勒鸥教育产业有XX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XXX 3-1至 3-3 号商铺。

    X 年 7 月 2X南金合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X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 X 年 7 月 6X南勒X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X《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X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X或X住所地位X,登记机关X场X,属于X,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X南金合宸建设工X享有的到期债权,已经本院生X南金合宸X的债权人X破X南勒鸥X公司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清偿义务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X预重X工作报告载明的资产负债情况,其资产已X虽经预重X尝试庭外重组,但《预重X计划(草案)》经二次表决均未获通过,未能有效化解X的破产清算X南勒X在法定期限X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X南金合宸建X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X南金合宸建设工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利琼

    审 判 员 李 劼

    审 判 员 程 平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永陈

    附件

    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1)(2).pdf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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