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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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豫X破申X号
申请人:X,汉族,X年X月X日出生,XX大中X一组X号。
法定代表人:X/span>
经申X(以下X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执X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审查。
本X作出(X)豫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桂借款本金X.XX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X.XX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X桂借款本金XX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X X为基数,
按照月利率1%,从X年X月X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X未履行生效法X申请强制执行,X法院立案受理,案X查证,XX公司涉及的未执行完毕案件1件,执行标的总额为X现已停止经营,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主体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X经征得申请人王X桂X移送破产审查,符X《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X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X配
X
X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李 鑫
审判员袁 方
审判员冯兴民
二八六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刁 艳
书记员赵 杰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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