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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民法院
决定书
(X)豫 X 破 X 号
经申请人X于 X
年 8 月 4 日作出(X)豫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
理申请人王X提出的破
产清算申请,并于 X 年 8 月 X 日X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X年X月X日选定XX祥泽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X报告工作,
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
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X债务人的财产;
- 1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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