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04
公 告
X 年 8 月 X 日,本院根X的申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9 月 3 日指定X管理人。XX公司的债权人应在 X年 X 月 X管理人(通讯地址:X5 X 8 XX;联系人:X、陈智博 X,办公座机 X-X)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上午XX(XXX 1 号)吴桥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X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X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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