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04
浙 江 X 长 兴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X 年 8 月 X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赵迪的申请,裁定受理长
兴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众成律师事务
所担任长兴X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本院经审查,本
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适用快
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长兴X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 X 年 X 月
X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XXX浙江众成律师事务
所;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债权人申报
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
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
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
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长兴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长兴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星期五)9 时 X XX长
X第二十号法庭(地址:X)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
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
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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