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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年X月X日作出(X)沪X破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X(以下简称“鑫惠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沪X破X号决定书,X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会商纪要》第8条及第9条之规定X垫付欠薪后,即取得对垫付款项的追偿债权,该追偿债权无需申报。管理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列示清单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X日内,凡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联系管理人或至接待处核查(管理人接待处地址:X>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 及欠薪保障金垫付后形成的债权表 单位:人民币X 债权性质 债权人名称 调X前债权金额 欠薪垫付金额 调X后债权金额 第一顺序债权 张东明 9,X.X 9,X.X 0 第一顺序债权 段锴 8,X.X 8,X.X 0 第一顺序债权 聂水兵 X,X.X X,X.X X,X.X 第一顺序债权 谢怡飞 5,X.X 5,X.X 0 第一顺序债权 邱众志 X,X.X X,X.X 0 第一顺序债权 顾骏 8,X.X 8,X.X 0 第一顺序债权 郭士杰 X,X.X X,X.X 0 第二顺序债权 XX人力资源和X 0 X,X.X 7,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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