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X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Xy: 宋体; font-size: Xpx">XX
联系方式:X-X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 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X | 李X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X西湾子X劳动X甲单XX室 | (崇)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 | 朱凤荣 |
X | 李X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X招待X3单XX室 | (崇)房权证西(私)字第X号 | 朱凤荣 |
XX自然资X
X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