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04
浙 江 X 长 兴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
X 年 8 月 X 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湖X的申请,裁定受理湖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X担任湖X破产清算案的管理人。本院经X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十三条之规定的情形,决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应当在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湖X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至 X 年 X 月 9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X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 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 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湖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湖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星期三X第二十号法庭(地址:X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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