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8-28
浙 江 X 温 岭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9 号之一
林志全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提请终止林志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报告。根据该报告,林志全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难以形成可行的债务清偿方案,且林志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作出正式答复,多数债权人反映其存在不诚信行为,故应当终止林志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林志全的执行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 X 年 8 月 X 日裁定终止林志全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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