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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时间:XX钟前 | |
追收抽逃出资告知书
林梅芳:
XX作出(X)闽X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国X龙岩经XX(下称“康盛公司”)的破产清X审理该案。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X)闽X破2号《决定书》X龙岩XX管理人(下X破产清算事务。
根据管理人X工商登记资料,康盛公司成立于X年X月X日,X资本XX。股东张培基认缴出资额XX,实缴出资额XX出资比例X%;股东林梅芳认缴出资额XX,实缴出资额XX出资比例X%。遂后,管理X龙岩岩城支XX调取康盛公司银行账户相关流水。
序号
根据
管理人现向你方追收抽逃出资XX,请你方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返还抽逃出资XX。若有异议,请你方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若你方在上述期限内,既不向管理人返还出资又未提出异议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方自行承担。
特此告知。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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