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09-02
公告
(X)浙 X 破 X 号之二
本院根X的申请于X 年 X 月 X 日作出(X)浙 X 破申 X 号民事裁定书,X破产清算一案。本X管理人周光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接管到X财产不足以X破产费用。本院认为X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予以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院于 X 年9 月 1 日X破X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Ο二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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